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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拦截“黑飞”无人机:直接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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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20: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某航空科技公司3名员工操控无人机“黑飞”航拍测绘,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北空雷达监测发现后,迅速出动直升机将其迫降。日前,3名当事人被检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北空在首都日常防空战备中,加大军地交流协作,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依法严格管控,处理多起违规飞行事件。
警报骤响 武装直升机紧急升空
“××机场东北30公里处,发现不明空情!”2013年12月29日11时28分,北空本级指挥所接到所属某雷达旅上报的紧急空情后,立即命令北空某航空兵师多个团指挥所及地空导弹兵多个师、团做好战斗准备,并派出6支地面小分队前往目标出现区域查明情况。
11时34分,北空指挥所研判目标为小型航空器,并将情况上报空军、北京军区,通报北京市、河北省公安部门。随后,一架武装直升机悄然起飞,对目标展开查证。
数分钟后,空中分队发现目标为一架白色无人机,属性不明、企图不明。
武装直升机随后采取了一系列警告措施,但目标无视警告,继续向首都方向飞行,对首都空防安全构成威胁。
12时许,为防止目标进入首都机场、闯入北京市空中禁区,北空首长果断定下决心:避开人口稠密区,使用霰弹枪对目标实施攻击。
接到命令后,空中分队占据有利位置,使用霰弹枪对目标实施攻击,命中目标,无人机盘旋滑落于北京市平谷区某地。
武装直升机随即发现,地面有3名操控人员和1台车辆。
随后,北空地面小分队、公安部门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地面人员、车辆和违规飞行器。
事后查明,此事件为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组织的航拍,既未向民航部门申报任务,也未向北空申请飞行计划,属擅自违规飞行,导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
近年来,因民用航空器无序飞行导致的首都地区异常不明空情屡屡发生。每查处一起这样的空情,北空需组织10余个团以上指挥机构和诸多地空导弹发射装置转入战斗状态,数架战机升空处置,期间往往导致数架至十几架民航航班改航或绕飞,给国家资源造成很大浪费。
低空开放 并不是低空全面放开
随 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推进,通用航空器数量正以每年15%的速度迅猛增长,诸如轻小型飞机、三角翼、滑翔伞、飞艇、热气球、航模等,飞行高度相对比较低、体积小、速度慢,被称为“低慢小”目标。
“低慢小”航空器携带便利、操控简单,加之获取渠道多,给管控带来很大难度。防范处置“低慢小”肇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小飞机、直升机飞入禁飞区,甚至降落在核心区域的事件屡见报端。
在我国,1000米以下低空由空军具体管辖和指挥,飞行须事前审批。
因此,低空开放并不是对所有的低空飞行活动亮绿灯,而是为指定空域具备一定资质、满足安全要求的飞行活动提供便利。低空飞行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3年7月,北空协调华北地区地方航管部门和几十家航空公司召开首都防空安全座谈会,要求各单位严格履行飞行报批手续,并会同民航加强行业监管。此后,违规飞行问题明显减少。
健全法规 “低慢小”亟须加强管控
“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增加‘黑飞’等违规飞行成本和代价,达到有效震慑的目的。”北空作战处领导介绍说,每一次违规飞行,都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军民航飞行,不仅妨碍空防、空管的秩序,也有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怎样构筑首都地区有效防范处置“低慢小”肇事的安全屏障?业内人士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低慢小”航空器界定,细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飞行处罚力度,达到有效管控目的。
有专家提出,必须综合考虑小型航空器可能造成的威胁,从航空器体积、载荷、航程和飞行速度、高度等方面,对需要管控的“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准确界定。
为加强对首都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控与查处,北空与军地多方联手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飞行申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并明确责任分工。
目前,军地双方已建立登记备案、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宣传报道、联合查处等联合管控处置5项机制。由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门分区划片对“低慢小”航空器从研制、生产到飞行、报废等各个环节,特别是个人购买情况登记建案,军地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常态化联席工作机制和直接通报关系。
近年来,北空加强首都空防空管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规、了解飞行审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通用航空的发展和需求,他们在 确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对已经登记在册的航空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章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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